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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足为法的意思,不足为法的解释

更新时间:2024-04-29 10:09:32


成语 不足为法
拼音 bù zú wéi fǎ
详细解释 不值得学习、效法。
例子 那些工作作风实~。★丁玲《太阳照在桑干河上·写在前边》
出处 清·赵翼《瓯北诗话·李青莲诗》开口便说《大雅》不作,骚人斯起,然词多哀怨,已非正声;至杨、马益流宕。建安以后更绮丽,不足为法。”
"不"开头的词语 不中訾 :1.谓家财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。訾,通"资"。
不中用 :1.不合用;无用。 2.谓人快死了。 3.犹言不行,不可以。
不中听 :1.使人不喜欢听。
不置可否 :1.不表示同意,也不表示反对。
不智 :1.缺乏才智;不聪明。 2.不知。
不乿 :1.不能治事。
不致 :1.谓不会引起某种后果。
不栉才人 :1.犹不栉进士。
不治 :1.不能治理。 2.不追究,不治罪。 3.不修整。 4.不医治。 5.指无法治好。 6.不研究。
不忮不求 :1.不嫉妬,不贪求。
"法"结尾的词语 作法 :1.谓创制法律﹑典章等。 2.施展法术。 3.指弄手段。 4.做样子。谓惩治以警其余。 5.作文或作画的方法。 6.做法。 7.指行为表现的方式。
族法 :1.宗族或家族的法规。
纵法 :1.犹枉法。
辠法 :1.刑诛之法。
罪法 :1.罪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: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同日公布,自7月1日起施行。共十八条。规定义务教育的性质、入学年龄、学制、教育方针、实施步骤、经费、办学条件、师资等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: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7日公布,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。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修订,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。设四编十七章和附则,计二百二十五条。第一编总则,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、管辖、回避、辩护与代理、证据、强制措施、附带民事诉讼、期间、送达等;第二编规定立案、侦查和提起公诉;第三编规定审判;第四编规定执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: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6日公布,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二编十三章一百九十二条。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,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共二编十五章和附则,四百五十二条。第一编总则,规定刑法的任务、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,犯罪,刑罚,刑罚的具体运用等;第二编分则,规定桅国家安全罪,桅公共安全罪,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,侵犯财产罪,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,桅国防利益罪,贪污贿赂罪,渎职罪,军人违反职责罪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:我国的根本法。从1954年至1982年,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。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,有序言和四章一百三十八条。宪法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,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,健全社会主义法制;要求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,承担维护宪法尊严、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。1988年和1993年全国人大又分别对1982年宪法作了两次修正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: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,同日公布,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七章五十六条。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;对未成年人有家庭保护、学校保护、社会保护、司法保护。
"不"开头的成语 不做不休 :指事情既然开了头,就索性干到底。
不足与谋 :与和。不值得和他商量。
不足为意 :不值得介意。
不足为训 :足够得上;训法则,典范。不值得作为效法的准则或榜样。
不足为外人道 :不必跟外面的人说。现多用于要求别人不要把有关的事告诉其他的人。
不足为奇 :足值得。不值得奇怪。指某种事物或现象很平常,没有什么奇怪的。
不足为凭 :不能当作凭证或根据。
不足为虑 :不值得忧虑担心。
不足为据 :足够得上;据证据。不能作为依据。
不足为法 :不值得学习、效法。
"法"结尾的成语 祖宗家法 :封建时代祖先制定的家族法规。
祖宗成法 :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。
知法犯法 :知道法律,又违反法律。指明知故犯。
正身明法 :端正自身,严明法纪。
以文乱法 :文指儒家的经典。引用儒家的经典,非议国家法令。
以身试法 :身亲身,亲自;试尝试。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。指明知故犯。
严刑峻法 :峻严酷。严厉的刑吠严峻的法令。
徇私枉法 :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。
徇情枉法 :徇曲从;枉使歪曲。曲从私情,歪曲和破坏法律,胡乱断案。
小廉大法 :旧时指大臣尽忠,小臣尽职。
释意: :不 (象形。甲骨文字形,上面象花蒂的子房,下面象花蕊下垂形。①本义萼足。《诗·小雅·常棣》常棣之花,鄂不韡。”郑笺承华者曰鄂。”②副词。不。《荀子》锲 而不舍,金石可镂。”) 用在动词、形容词或个别副词前,表示否定 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。--《韩非子·喻老》 老妇不闻也。--《战国策·赵策》 被驱不异犬与鸡。--唐·杜甫《兵车行》 后遂不复至。--明·魏禧《大铁椎传》 又如不会;不大;不一定;不古(不古朴。意指社会风气衰落、败坏);不勾(不消;不够;不到);不才(没有才能。自称的谦词;不成才);不才之

:足 (会意。甲骨文字形,上面的方口象膝,下面的止”即脚,合起来指整个脚。本义脚) (同本义。秦汉以前,足”和’趾”都表示脚”;脚”表示小腿。魏晋以后,三者都表示脚,但在书面语中,多用足”) 足,人之足也,在下,从止口。--《说文》。按,膝下至跖之总名也。从止,即趾字,从口,象膝形。 震为足。--《易·说卦》 足恭而口圣。--《大戴礼记》 手足胼胝,面目黧。--《韩非子·外储说左上》 郑人有欲买履者,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。--《韩非子》 假舆马者,非利足也,而致千里。--《荀子·劝学》 折臂断足。--清 足zú ⒈脚~迹。手舞~蹈。 ⒉满,够量,充分满~。~够。充~。富~。 ⒊补上补~。以昼~夜。 ⒋完全此项工作一人~可完成。 ⒌尽情地,尽量地他们~玩了半天。 ⒍值得不~为奇。微不~道。 ⒎够得上这本书~有八万字。 ⒏ 足jù 1.(今读zú)补足;凑满。 2.拥,增益。参见"足本"。 3.过分。参见"足恭"。

:为 (爲的本义是母猴。象形。按字,从爪,古文下象两母猴相对形) 假借为伪”。做,作,干,搞 我生之初,尚无为。--《诗·王风·兔爰》 子为不知,我将不墜。--《左传·定公十二年》 为善者,非善也,故善无以为也。--《管子·枢言》 变化则为生,为生则乱矣。--《管子·心术上》 为,施也。又,成也。--《广雅》 有客自云能,帝使为之。--《世说新语·巧艺》 为之难。--《论语》。皇疏犹行也。” 可以为师。--《论语》 人之为学。--清·彭端淑《为学一首示子侄》 推为长。--清·徐珂《清稗类钞·战 为(為、爲)wéi  ⒈做,干事在人~。敢作敢~。 ⒉有能力,有贡献,做出成绩年轻有~。大有作~。 ⒊看成,当作认~。以~。不足~凭。霓~衣兮风~马。 ⒋充当,担任,治理能者~师。她~校长已三年。善~国事。 ⒌成,变成变荒坡~花果山。 ⒍是十两~一斤。 ⒎被~人所耻。 ⒏助词。〈表〉疑问、程度、范围、加强语气等何乐不~?大~不幸。广~流传。极~紧要。 为(為、爲)wèi ⒈给,替~国争光。~人民服务。 ⒉〈表〉目的~了治病救人。 ⒊向,对且~众人言。不足~外人道。 ⒋帮助,卫护~人作嫁(〈喻〉没有自己的好处,白给别人操劳)。~虎作伥(〈喻〉做坏人的帮凶)。

:法 (会意。从水”,表示法律、法度公平如水;从廳”,即解廳,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,据说,它能辨别曲直,在审理案件时,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。基本义刑法;法律;法度) 同基本义 灋,刑也。平之如水。从水,廳所以触不直者去之,从去,会意。--《说文》 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。--《易·蒙》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--《书·吕刑》 法者,刑罚也。所以禁强暴也。--《盐铁论·诏圣》 杀戮禁诛谓之法。--《管子·心术》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,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。--《大戴礼记》 失期 法 fǎ ⒈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,颁布后强制执行的规则~令。~律。宪~。民~。刑~。犯~∠~。 ⒉规律~则。 ⒊处理事物的手段方~。办~儿。乘~。疗~。想个~子。 ⒋标准,仿效,可仿效的~帖。~书。效~。便国不必~古。 ⒌佛教的教义佛~。 ⒍封建迷信的骗人把戏~术。作~。 ⒎ 【法宝】 ①佛教用语。指佛说法,也指僧尼的衣钵、锡杖等。 ②宗教或神魔、童话小说中所谓的法力、宝物等。〈喻〉特别有效的思想、事物、方法等统一战线、武装斗争、党的建设,是中国革命的三大~宝。 ⒏ 【法院】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。 ⒐ 【法家】 ①对书法家、画家的尊称。 ②春秋战国时期主张"法治"的一个学派,以商鞅、韩非等为代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