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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易法的意思,市易法的解释

更新时间:2024-05-05 23:24:00


词语 市易法
详细解释 1.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宋神宗熙宁五年(公元1072年)颁布实施,于汴京设都市易司,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按规定收取息金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市易法于元丰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
反义词
同义词
"市"开头的词语 市作 :1.谓变卖移为他用。
市卒 :1.看守市门的小吏。
市租 :1.指商业税。
市子 :1.痢疾的别称。
市准 :1.谓官方确定的市价。
市渚 :1.市镇岸边;埠头。
市重 :1.谓以某种手法炫耀自己,博取重视。
市中心 :1.城市政治﹑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中心地区。
市制 :1.我国人民习用的计量制度。亦称"市用制"。市制的主要单位及其与法定计量单位等的关系如下长度单位,一市尺等于一米的三分之一。重量﹑质量单位,一市斤等于五百克。容量单位,一市升等于一升。按,国务院于1984年规定,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,目前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,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。
市直 :1.博取正直的名声。 2.市价。
"法"结尾的词语 作法 :1.谓创制法律﹑典章等。 2.施展法术。 3.指弄手段。 4.做样子。谓惩治以警其余。 5.作文或作画的方法。 6.做法。 7.指行为表现的方式。
族法 :1.宗族或家族的法规。
纵法 :1.犹枉法。
辠法 :1.刑诛之法。
罪法 :1.罪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: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,同日公布,自7月1日起施行。共十八条。规定义务教育的性质、入学年龄、学制、教育方针、实施步骤、经费、办学条件、师资等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: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7日公布,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。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修订,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。设四编十七章和附则,计二百二十五条。第一编总则,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、管辖、回避、辩护与代理、证据、强制措施、附带民事诉讼、期间、送达等;第二编规定立案、侦查和提起公诉;第三编规定审判;第四编规定执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: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6日公布,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二编十三章一百九十二条。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,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共二编十五章和附则,四百五十二条。第一编总则,规定刑法的任务、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,犯罪,刑罚,刑罚的具体运用等;第二编分则,规定桅国家安全罪,桅公共安全罪,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,侵犯财产罪,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,桅国防利益罪,贪污贿赂罪,渎职罪,军人违反职责罪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:我国的根本法。从1954年至1982年,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。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,有序言和四章一百三十八条。宪法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,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,健全社会主义法制;要求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,承担维护宪法尊严、保证宪法实施的责任。1988年和1993年全国人大又分别对1982年宪法作了两次修正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: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,同日公布,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共七章五十六条。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;对未成年人有家庭保护、学校保护、社会保护、司法保护。
"市"开头的成语 市无二价 :买卖没有两种价钱,买卖公道,不欺骗人。形容社会风气好。亦作市不二价”。
市民文学 :封建社会后期,适应城市居民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文学。内容大多描写市民社会的生活和悲欢离合的故事,反映市民阶层的思想和愿望。宋元明话本是其代表作品。
市井之徒 :徒人(含贬义)。旧指做买卖的人或街道上没有受过教育的人。
市井之臣 :市井古时称做买卖的地方。旧指城市里的老百姓。
市井小人 :指城市中庸俗鄙陋之人。
市井无赖 :指城市中游手好闲、品行不端的人。
市道之交 :指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。比喻人与人之间以利害关系为转移的交情。
市不二价 :指买卖公道,不相欺诈。形容社会风气好。同市无二价”。
"法"结尾的成语 祖宗家法 :封建时代祖先制定的家族法规。
祖宗成法 :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。
知法犯法 :知道法律,又违反法律。指明知故犯。
正身明法 :端正自身,严明法纪。
以文乱法 :文指儒家的经典。引用儒家的经典,非议国家法令。
以身试法 :身亲身,亲自;试尝试。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。指明知故犯。
严刑峻法 :峻严酷。严厉的刑吠严峻的法令。
徇私枉法 :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。
徇情枉法 :徇曲从;枉使歪曲。曲从私情,歪曲和破坏法律,胡乱断案。
小廉大法 :旧时指大臣尽忠,小臣尽职。
释意: :市 (会意。金文字形,上面是之”(往),下面是兮”,表市场嘈杂声。本义市场) 同本义 市,买卖之所也。--《说文》。按,古者神农作市,或曰祝融也。 市者,货之准也。--《管子·乘马》 大市日昃而市,百族为主;朝市朝时而市,商贾为主;夕市夕时而市,贩夫贩妇为主。--《周礼·司市》 因井田以为市,故俗语曰市井。--《公羊传·宣公十五年》注 肆之市朝。--《论语》 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。--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 市南门外泥歇。--唐·白居易《卖炭翁》 置于市,贾十倍。--明·刘基《卖柑者言》 又如市征(市场的 市shì ⒈做买卖的场所~场。~井。菜~。肉~。 ⒉买,交易~马。~惠。~恩(讨好,收买)。互~。 ⒊人口密集的行政中心或文化、工商业发达之地都~。城~。整治~容。 ⒋行政区域单位(有直辖市、省辖市等)北京~。口~。 ⒌我国度量衡中属于市制的~尺。~斗。~秤。~斤。

:易 (象形。本义蜥易) 换,交换 寒暑易节。--《列子·汤问》 寡人欲以百里之地易安陵。--《战国策·魏策》 以大易小。 弗敢易。 易寡人之璧。--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 楚人围宋,易子而食。--《左传·哀公八年》 移风易俗。--李斯《谏逐客书》 贵人过而见之,易之以百金,献诸朝。--明·刘基《郁离子·千里马篇》 又如易筋经(讲武术的书,托名南朝梁代达摩和尚所作);易箦(换竹席。比喻行将死亡);易货(交换货物);易地(互换所处的地位;交换土地);易身(换位) 改变,更改 狱词无易。--清·方苞《 易yì ⒈好办,不费力容~。~如反掌。明白~知。简便~行。 ⒉平和平~近民。 ⒊改变,变换移风~俗。 ⒋换,交易以物~物。国际贸~。 ⒌轻视高祖(刘邦)为亭长,素~诸吏(素向来)。 ⒍治,整治~田土。

:法 (会意。从水”,表示法律、法度公平如水;从廳”,即解廳,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,据说,它能辨别曲直,在审理案件时,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。基本义刑法;法律;法度) 同基本义 灋,刑也。平之如水。从水,廳所以触不直者去之,从去,会意。--《说文》 利用刑人,以正法也。--《易·蒙》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--《书·吕刑》 法者,刑罚也。所以禁强暴也。--《盐铁论·诏圣》 杀戮禁诛谓之法。--《管子·心术》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,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。--《大戴礼记》 失期 法 fǎ ⒈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,颁布后强制执行的规则~令。~律。宪~。民~。刑~。犯~∠~。 ⒉规律~则。 ⒊处理事物的手段方~。办~儿。乘~。疗~。想个~子。 ⒋标准,仿效,可仿效的~帖。~书。效~。便国不必~古。 ⒌佛教的教义佛~。 ⒍封建迷信的骗人把戏~术。作~。 ⒎ 【法宝】 ①佛教用语。指佛说法,也指僧尼的衣钵、锡杖等。 ②宗教或神魔、童话小说中所谓的法力、宝物等。〈喻〉特别有效的思想、事物、方法等统一战线、武装斗争、党的建设,是中国革命的三大~宝。 ⒏ 【法院】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。 ⒐ 【法家】 ①对书法家、画家的尊称。 ②春秋战国时期主张"法治"的一个学派,以商鞅、韩非等为代表。